相对于国外已经实施了40多年的汽车召回制度,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生产者所承担的召回义务。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立法,制定与产品召回法规配套的安全标准,增强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
本报记者 王海蕴报道
“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适应我国国情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在近日召开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指出,通过3年的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已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消费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一致认可。
但汽车召回制度3年来的实施情况表明,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主动召回而非强制召回,即发现汽车产品缺陷时,是否召回主要取决于汽车生产企业的自觉性,因此缺乏有效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从回避到面对
由于换挡操纵杆附近一个小卡子出了问题,江西昌河铃木汽车责任有限公司不久前宣布,从9月1日起召回1.1716万辆利亚纳轿车。这是今年又一起汽车召回事件,规模仅次于3月份广州本田召回事件。
“虽然在中国市场还没接到相关投诉,但昌铃还是决定与日本铃木同步实施召回。此次召回实施得很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昌河铃木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召回不仅可以增加用户对汽车生产企业的信任,同时也是生产企业对市场的一种自我保护。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非常认可。刘兆彬指出,这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反而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社会留下诚信的美名。
正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使我国汽车生产企业从最初对召回制度的回避到现在主动实施召回,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召回作为对消费者负责、表现企业诚信度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年来,国内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达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截至目前,今年共有23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58万辆。此前,2004-2005年,国内共42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9.5万辆;2006年共有40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3.6万辆。
应在实质内容上下功夫
尽管越来越多的国内汽车企业开始正确面对召回,但业内专家指出,与跨国汽车企业相比,“中国式汽车召回”还应在实质性上下功夫。
记者从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信息了解到,从2004年至2006年10月18日,国内共实施了76次召回。而这76次召回行动,有54次是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全球召回行动的一部分,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召回行动只有22次,不到全部召回的1/3。
中外汽车企业不仅在召回次数上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从国内汽车企业的召回事件中不难发现,国产车召回申请调换的零部件,大多不具备较高价值,比如换点火开关、绝缘材料等,甚至还出现过召回的零部件成本不到1元和一次召回不到10辆车的现象。但当遇到真正需要召回的质量问题时,有些企业又不能积极对待,而是另寻避重就轻之策。
此外,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召回很少涉及安全方面。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的统计,国外汽车生产企业的召回公告中涉及车辆安全问题的召回占到60%以上。
对此,业内专家指出,这并非国产车比国外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更高,而是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对召回制度的执行还只停留在表面,不能真正深入“关键部位”。
相关配套措施将出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相对于国外已经实施了40多年的汽车召回制度,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生产者所承担的召回义务。
以美国为例,根据其2002年通过的交通安全法规,凡汽车生产企业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的,相关负责人将被判处15年徒刑,而企业也将付出多达1500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的罚金。在日本,2002年4月通过的《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也将处罚金额上限由原先的100万日元上升到2亿日元。
而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对3种违规行为(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作出了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的规定,但也仅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只是九牛一毛,相比之下,主动召回的代价反而高得多。一位业内人士坦言:“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时都要承担昂贵的费用。”如福特汽车公司在一次涉及凡士通轮胎的召回中,直接损失达21亿美元;三菱汽车两年前的一次召回,直接损失达到700亿日元。“这样耗资巨大的召回行为,对于家底并不殷实的国内汽车企业来说,一时还难以接受,因此,利用现有体制的缺陷逃避召回成为大多数企业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管非常必要。据孙波透露,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立法,制定与产品召回法规配套的安全标准,增强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最快明年将会出台。该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面临吊销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