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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实施在即 希望和疑虑并存
权衡利弊 确保高新技术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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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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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权衡利弊 确保高新技术产业良性发展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李友元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王   瑞  北京尚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   明  北京工商大学财政系教授

  李   旭  资深证券研究员 财经专栏作家

  本报记者 沈敬怡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已经原则上通过审议,但仍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进一步协调修改。有专家称,新税法真正通过检验至少要到明年3月以后。但无论未来有多少变数,可以确定的是在权衡多方利弊之后,新税法已经将更多的税收政策利好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

  记者:新税法的出台对哪类企业或行业影响较大?原因是什么?

  杨志勇:对各类企业均有影响。对于以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变重;而内资企业税负变轻,税率从33%下调为25%。

  李友元:这个不好说,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外资企业从税率上看比原来有所提高,内资企业则降低了很多,但税负具体是提高还是降低要看税基怎么定。从区域优惠到专项产业优惠是一个较大的变化,这需要等待相应配套政策出台。

  记者:对于影响较大的行业内企业,有可能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以保持原有税惠额度?

  杨志勇:税收优惠不是都取消,而是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受到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经营效率,涉足新税法鼓励的行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到优惠。

  李友元:一些企业采取并购或新增项目部门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靠拢,争取获得相应优惠政策。我认为这是好事,这表示法律起到了引导作用,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李旭:在新旧法过渡时期,企业有可能调节业绩保持税惠额度,尤其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内企业。具体来讲,对于新税法实施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同样的利润在2008年加税之后的净利润将降低。由于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依据会计准则对业绩进行调节,必然有部分公司高报2007年的业绩,将2008年甚至2009年的业绩在2007年体现出来,以提高公司净收益,达到最大限度保持原有税惠额度的目的。

  记者:新税法在鼓励技术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创业投资等方面将产生哪些推动作用?

  杨志勇:在成本费用扣除标准上的规定,例如加计折旧研发支出,将会促使企业增加研发的力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规定,同样也会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

  李旭: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延续,这激发了创业资本在国内深入开展业务的热情,对国内创业投资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此外,新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以财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精神。同时,新税法加大了对技术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更有针对性地支持了企业的技术创新。

  记者:即将随新税法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界定。此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实质性影响?

  杨志勇: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新税法配套实行,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如果规定不善将有可能影响新税法目标的实现。

  李友元:不会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原有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通过新的认定也不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除非该企业本身在运营方面就存在问题。淘汰那些依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勉强生存的企业将有利于国家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王瑞: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这些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中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将作废,同时不搞终身制,一至两年将予以重新审定,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按滞后的产品目录进行认定,而是列出8个大领域、140多个子领域。符合上述领域的新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其先进性,并报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其资质。这一系列措施都表明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导向性,今后将加速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记者:能否从宏观层面对新税法做个简单评价?

  李友元:新税法更加规范化、与国际靠拢,但还存在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探讨。因为税法面对的是不同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所以在具体实施时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李旭:新税法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环节。新税法取消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并且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是以人力资本为主的公司,将因此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但是,针对新旧法过渡时期可能出现的逃税行为,新法没有专门的条款加以规范。

  胡明:这次税法改革从名义税负上看正在逐步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体现了国家产业调整、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仅从新税法税率调整上看,税负是下降的,但是税基也发生了相应调整,所以整体上看国家财政收入不会发生很大变化。我国名义税负高但实际税负并不高,这是由于很多企业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负,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法的设定让纳税人真正感到税负减轻,而不是用变通的手段降低税负。因此,《实施条例》制定得越规范未来可操作性就会越强,条例不宜弹性或刚性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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